上 海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上理工〔2014〕81号
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
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4年6月23日
上海理工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我校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第17号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号)和《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上理工〔2013〕32号),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上海理工大学审计整改领导小组”(上理工委〔2012〕41号,以下简称“整改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由“上海理工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小组”(上理工〔2013〕32号,以下简称“整改工作小组”)全权负责,由学校审计处具体执行。
第三条 审计处负责联络和召集召开整改工作小组会议,整改工作小组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整改责任的落实等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整改工作小组每年定期向整改领导小组汇报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第二章 审计整改
第四条 审计处需在出具或收到审计报告及整改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的7个工作日内联络和召集召开整改工作小组会议,并在会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60日)填写《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并经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审计处。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时,需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财务调整证明、补办审批文件,制订、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的文件等。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为审计整改直接责任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审计整改情况将纳入有关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的考核指标,并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审计回访
第九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第十条 审计回访时间一般定于审计后的第二年内完成,审计回访率须达到应回访单位(部门)的80%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
附件
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 |
被审计单位(单位盖章): | | | | | | 金额单位:元 |
序号 | 审计发现情况及问题 | 审计整改建议 | 涉及金额 | 审计发现问题成因分析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落实情况 |
已完成整改 | 未完成整改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合计 | - | | |
填表说明:请填表单位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在“已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中填写“是”表示。如果“已完成整改”,在备注栏中填写具体的整改措施,如果“未完成整改”,在备注栏中填写未完成整改的具体原因及今后的整改计划。 |
本表中“整改责任人”为被审单位内部具体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
本表中黄色区域由审计处填写。 |
填表人: | 整改第一责任人: | | 日期: | | | 联系电话: |
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