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沪教党〔2002〕111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上理工〔2013〕32号《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工程,包括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和信息网络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各个阶段。
第二章 审计方式及程序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金额和建设管理单位的不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备案审计:
1.适用于备案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由学院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且工程造价(含设计费)在三万元(不含三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职能部门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且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不含一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2.备案审计的程序:
学院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审计管理办法进行自主管理。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后由学院自行委托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经学院领导签字批准后送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同时,学院将项目施工合同和结算审计报告复印件送审计处备案。
学校职能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价格核实及质量验收后,送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同时将施工合同和结算书复印件送审计处备案。
对所有自主管理的备案审计项目,学校审计处按一定比例实行抽查审计。
(二)结算审计:
1.适用于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由学院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且工程造价三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职能部门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且单项工程造价一百万元(不含一百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
2.结算审计的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将结算书送至建设管理单位预审,建设管理单位填写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接受、复核送审资料,并视项目情况进行委托审计。对于委托审计项目,由审计处委托有审价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协办外审,会同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实工程量、核对定额、确定费率和材料价格,对施工单位有争议内容进行协商统一,经审计处、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可后,由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后下达审计结论。施工单位付清审计费领取审计报告,并凭审计报告到学校财务处结算工程款。同时,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校内有关部门。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
1.适用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学校单项工程造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单项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2.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程序:
审计处按相关程序选定具有审价资质的事务所,审价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在项目前期及施工阶段实施跟踪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资料至审计处,审价事务所收到资料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价时效(小于1000万元项目,30天内;1000万到5000万,45天内;5000万元以上,60天内)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初审意见稿返回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后,反馈意见须在14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处,以便进一步复核与协调,否则审计处视作无异议,随即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后下达审计结论。施工单位付清审计费领取审计报告,并凭审计报告到学校财务处结算工程款。同时,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校内有关部门。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牵头,建设管理单位(学院、基建处、资产后勤处、其他职能部门等)、施工单位、审价事务所等配合。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学校立项批准;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是否与学校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预算建设问题;
2.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行为;
3.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环境评估、招投标代理等收费是否合理,合同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4.审核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的各种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主要工程材料核价,对比分析施工图预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等;
5.审核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项是否恰当 、工程材料定价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6.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项目概预算的最终执行情况。
第五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向审计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必须有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处等建设管理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2.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立项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3.工程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4.工程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
5.工程竣工图纸(全套);
6.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单;
7.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等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原件);
8.其他相关的工程项目资料。
对于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审计处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进入审计程序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补送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如经核实确需补充资料的,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审计处负责人同意,方可收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付款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将有关合同送审计处会签,审计处对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进行审核后,方可支付项目预付款。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项目相关人员凭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理工〔2007〕100号文件《上海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若干规定》及《上海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