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新、改、扩、修缮及装饰工程的保修期限按国务院令〔2000〕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保期执行。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具体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