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2017〕57号
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7年4月25日
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杜绝不规范行为,提高建设效益,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由财政专项、学校预算、部门预算和其它资金所新建、扩建、改建及修缮的房屋建筑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变更是指对已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内容、经费等的更改,包括经过招投标后进入实施过程中的将引起工程结构、设计或工程整体造价变化的一切更改。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变更具体管理部门为规划发展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为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建设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后勤管理处负责绿化建设项目、建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学校日常零星小修项目。
第五条单个建设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或同类项目累计建设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绿化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单个建设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六条属突发的、不可预见性的项目建设事项,经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报项目建设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先予施工,并于3日内补办必要的手续。
第七条凡未办理立项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学校财务处不予办理结算手续,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二章立项(变更)程序
第八条项目申请。由项目使用部门根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建设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规划发展处,由规划发展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与需求,录入项目库。
第九条项目论证。项目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申请部门提出的建设目标,科学、合理、精确地对拟建设项目做建设金额估算;由规划发展处对拟建设的项目,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论证),提出预立项建议。
第十条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通过论证后,项目建设部门根据预立项建议,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编制项目概算书;
(二)审计处根据项目概算和项目概算编制依据,对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项目建设部门根据审计处初审意见,调整该项目概算;
(四)规划发展处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计划(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确定),结合相关项目的初步概算与建设预案,确定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批。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由规划发展处提供学校立项批文,项目建设部门会同项目申请部门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办理建设施工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经学校审批立项后,由项目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由规划发展处将学校审批后的立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报审计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管理
(一)立项变更。对已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变更额度超过原预算的10%或变更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由项目建设部门向规划发展处提出变更申请,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实施。项目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方可实施。
(二)对已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或建设金额变更(变更额度未超过原预算的10%或变更金额小于20万元),经项目建设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三)对于施工过程中将引起重大结构或设计变更的事宜,即使不会引起工程整体造价的显著变化,也必须报建设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验收项目指:金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及绿化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后,由规划发展处会同项目建设部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申请部门、专家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项目验收单”。
第十五条建设经费2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学校统一安排的预算内零星小修项目除外),各申请部门须于每年的12月31日或6月30日前向规划发展处申报下个半年度建设、修缮计划,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项目经规划发展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立项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审计处和财务处备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项目建设。2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概算需经审计处初审;学校统一安排预算内零星小修项目中建设金额为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立项备案,建设概算需经审计处初审。
如有特殊专业建设要求,需申请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经费20万元以下),申请部门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委托施工。
属突发的、不可预见性的项目建设事项,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三章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规划发展处工作职责
1. 了解、收集学校基建、修缮需求,依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与需求录入项目库;
2. 对拟实施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预立项建议;
3. 对通过论证的拟立项项目,交由基建处编制项目概算;
4.根据年度基建、修缮财务预算,结合经审计处初审的相关项目初步概算与建设预案,确定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批;
5. 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基建处工作职责
1.负责对拟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精确地项目建设估算,作为预立项依据;
2. 根据规划发展处提出的预立项建议,负责与项目使用部门沟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及编制项目概算;
3.将所编制的项目概算连同编制依据交规划发展处,并由审计处进行概预算初审;
4. 根据审计处初审意见,调整项目概算,反馈至规划发展处;
5. 负责已批准立项项目进行施工;
6. 会同规划发展处组织项目建设验收。
第十八条后勤管理处工作职责
1. 负责对经论证批准立项的建设经费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下的绿化建设项目,进行概算编制及施工。
2.学校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20万元及以上绿化建设项目:
(1)进行科学、合理、精确地项目建设估算,作为预立项依据;
(2)根据规划发展处提出的预立项建议,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及编制项目概算;
(3)将所编制的项目概算连同编制依据交规划发展处,并由审计处进行概预算初审;
(4)根据审计处初审意见,调整项目概算,反馈至规划发展处;
(5)负责已批准立项项目进行施工;
(6)会同规划发展处组织项目建设验收。
第十九条审计处工作职责
1. 根据基建处提供的项目概算编制依据和所编制的项目概算,对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初审;
2. 将初审意见反馈规划发展处,以确定该项目初步概算;
3. 接受备案材料,并参与项目建设验收;
4. 负责建设项目最终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处工作职责
1. 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确定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预算;
2. 依据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和项目初步概算进行项目建设支付管理与财务监督;
3. 会同基建处、审计处定期核对需支付的历年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尾款;
4. 参与项目建设验收。
第二十一条监察处工作职责
对项目建设立项及实施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部门职责
1. 提出立项申请,明确项目建设需求,加强与项目建设部门沟通;
2. 负责项目开工前的人员、家具设备等的搬迁工作,并办好项目施工前的移交手续;
3. 会同规划发展处组织项目建设验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变更管理办法》(上理工〔2016〕69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