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者: 周奎 发布时间: 2016-10-26 浏览次数: 343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后评价为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设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根据需要,后评价工作可以在项目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时实施,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系统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使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建设进度,研究确定需要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印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项目后评价工作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促进行业和地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有重大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跨区(县)、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社会稳定工作量大,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五)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六)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七)其他需要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以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九条列入项目后评价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通知后,按照时间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内容可以参考项目后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编制。

第十条在收到项目单位的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相关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后评价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概况评价: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及规模、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建设年限、实施进度、资金管理能力等;

(二)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或创新分析、财务及经济效益、行业或区域经济影响、社会效益、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等;

(三)项目目标评价:与发展规划衔接情况、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实际运行效果、可持续能力等;

(四)项目建设主要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独立开展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公众参与,如有必要,可以开展社会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章后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后评价的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及项目运行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及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的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市级建设财力安排。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委托部门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章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并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资金平衡方案调整、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加强信息引导,保持信息反馈的畅通。

第二十条对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并吸取教训,切实提高规划制定、项目审批、建设实施等工作的质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43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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