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

发布者: 张旭东 发布时间: 2017-05-19 浏览次数: 1820

 

 

    第一,《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确定”。

  第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建设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气、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上海理工大学基建处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6

地址:上海市军工路516号 电话:021-55271968 传真:021-5527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