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
二、办理范围
(一)社会投资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由工程所辖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受理窗口受理。
1、“小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
3、在具备整体或者局部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申请现场查看服务。
4、单独申报室内外装修改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按照下述第(四)、(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
备注:社会投资项目中“小型项目”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项目中“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是指除“小型项目”以外所有社会投资项目。
(二)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由市消防局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经市消防局审核的其他工程;
(三)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由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单体建筑高度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100米(若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8、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9、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以及其它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四)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下列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由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受理(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由市消防局窗口受理):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6、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7、设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8、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10、甲、乙类装置、储罐;
11、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上述建筑内的改建工程,当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应报工程所辖消防支队验收。
(五)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下列建设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由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受理(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由市消防局窗口受理):
1、不属于上述第(二)、(三)项范围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2、不属于第(四)项范围的改建建设工程,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备注: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改建建设工程,不再办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改建建设工程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涉及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
4、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按有关规定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竣工图纸。验收现场应将竣工图纸准备齐全,在消防检查现场备查。
5、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等内容进行核验。清单由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采购时应选用由国家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防火安全性能检验报告,供货时生产企业应出具防火安全性能产品合格证明。相关材料应装订成册,在消防检查现场备查。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应由监理或建设单位自行落实。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加盖公章);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改建建设工程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其它材料同办理消防验收所需材料第3至9项的要求一致。
四、办结时间
(一)社会投资项目中“小型项目”消防备案:0.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项目中“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消防验收:12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项目中装修装饰项目的消防验收或备案:5个工作日;现场查看合格项目的消防验收:0.5个工作日。
(二)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5个工作日。
(三)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对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1、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当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2、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3、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备注:建设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建设单位可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直接报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
2、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www.fire.sh.cn)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网上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递交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对于逾期未交资料的将作虚假备案处理,后续备案列为抽查对象。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或投诉电话)
52725119
七、上海消防网网址
www.fire.sh.cn
上海市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