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工作秩序,加强对基建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程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为规范基建修缮管理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上理工委[2014]14号文《上海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对部门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基建处建设规划,基建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及废除,处内职工的考核、绩效分配、奖惩等事关部门发展稳定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所称“重要人事任免”,是指部门人员聘任、岗位晋升等重要人事工作。
五、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安排”,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包括工程项目委托分配等。涉及到工程项目分配会议需处务会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参加。
六、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的使用”,指部门万元以上办公设备的配置等经费使用事项。
七、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以处务会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处务会一般由正、副处长及正、副科长组成,需要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的可根据工作实际,由处长召集和主持。
八、“三重一大”事项须根据具体内容,提交处务会进行集体决策。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十、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应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正职负责人作末位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有完整、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十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公正决策情形的,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四、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十五、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基建处
2022年8月